1、经办人持合法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会签人对报销单据签字。 2、经办人持已签字的票据及其他审批证明到财务处会计核算科稽核签字。 3、经办人持稽核后的票据报财务处长、分管院长签批,单项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同时报院长签批。严禁化整为零和弄虚作假。 4、签批手续完备后再到会计核算科编制记账凭证,持记账凭证到出纳科办理结算。 5、特殊开支如餐费、的费、加班费、过节费、监考费、礼品费等支出及各单位的发展基金,无论金额多少,都必须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会签人签字后到财务处会计核算科稽核,稽核后报财务处长、分管院长、院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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