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缴行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保障学校办学资金来源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讲学费,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即:学年学费。
本办法所讲住宿费,是指入住本校学生公寓的学生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的住宿费用。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是大学生的法定义务,学生应当提高认识,增强法律义务和诚信观念,主动、及时、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不得拖欠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学校对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坚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条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及时向学生公示收费标准,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费、住宿费等进行管理以及对收费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院系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依法、及时和足额地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缴
第八条 学生使用学院指定的“银行卡”,在异地或是本地存上足额的费用,财务处通过银行电子划转的方法代扣学费、住宿费。
第九条 新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如下程序缴纳: 学校招生就业处在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录取学生的姓名、考号等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处联系银行制作新生办理缴费、在校发放奖、助学金用的“银行卡”及交费须知,由招生就业处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按新生交费须知所要求的交费方式和时间一次性交清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及相关费用,对未足额缴费的学生,各部门暂缓办理各种入学手续。
老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如下程序缴纳:暑假前,每位在校学生认真核对在财务处登记的个人卡号,开学前将应缴的学费、住宿费足额存入指定 “银行卡”中,学校财务处根据缴费标准,委托银行采取电子划转的方式,扣缴学生学费、住宿费。
北海国际学院、中奥维也纳音乐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基金由北海国际学院、中奥维也纳音乐学院分成资金列支。
教务处、学生处、各院系应及时将学生学籍、住宿及其他信息变动情况告知财务处,以便做好新学年的收费准备工作。
第三章 对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处理
第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的学生提供如下途径帮助其解决学费、住宿费:
(一)申报国家助学贷款;
(二)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三)推荐参加国家、省政府和社会助学金评选;
(四)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渠道给予相应的救助。
第十一条 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获得国家、省政府和社会的助学金以及国家、省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奖学金以后,应当首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住宿费。
院系和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在评选奖助学金过程中,应当动员欠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将获得的奖助学金先用于缴纳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并协助办理代缴手续。
第十二条 对家庭非特别困难而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在其未缴清所欠学费、住宿费以前,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给予相应的学籍处理;
(二)制作欠费情况登记表(诚信档案表)存入个人档案并寄发用人单位;
(三)在校园网和公告栏发布催交学费、住宿费通知;
(四)向学生及其家长发《催交学费、住宿费通知书》;
(五)其它有助于收缴学费、住宿费的正当措施。
第十三条 院系应当加强对欠费学生的教育,党政领导每学期与欠费学生召开一次座谈会,并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引导学生克服依赖国家、依赖社会、依赖学校的思想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提高自立自强能力,督促学生尽快缴清所欠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院系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并定期将学生欠费情况告知家长。
第四章 退费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参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大中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学费收入是我院建设、发展和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各有关部门及院、系、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学院院长、系主任为本单位收缴学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学院根据实收学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收费管理工作完成好的院、系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参照各院、系达到的学生交费率(实收费与应收费的百分比),以实收金额(未到财务帐、多交的或无法确认的款项除外)为计算基数,给予院、系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部分用于个人奖励,部分增加部门包干经费。 奖励比例如下 :
实收费占应收费的百分比(%) |
奖励实收费总额的百分比(%) |
(其中)用于个人部分的奖励 |
100 |
0.85 |
35% |
99 |
0.75 |
30% |
98 |
0.65 |
25% |
97 |
0.55 |
20% |
96 |
0.45 |
15% |
95 |
0.35 |
10% |
第十七条 对于具体组织实施收费的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处、教务处,参考全校学生平均交费率(实收费与应收费的百分比),按实际收取学费额(凡未到财务帐、多交、无法确认的款项除外)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比例如下:
缴费率(实收占
应缴的比例%) |
财务处
奖励比例(%) |
学生处
奖励比例(%) |
招就处
奖励比例(%) |
教务处
奖励比例(%) |
100 |
0.03 |
0.03 |
0.03 |
0.03 |
99 |
0.025 |
0.025 |
0.025 |
0.025 |
98 |
0.02 |
0.02 |
0.02 |
0.02 |
97 |
0.015 |
0.015 |
0.015 |
0.015 |
96 |
0.01 |
0.01 |
0.01 |
0.01 |
95 |
0.005 |
0.005 |
0.005 |
0.005 |
第十八条 以上各收费所指应收款额、实收款额、缴费率、奖励额度由财务处在学年度终了前一日,以每年10月31日的缴费金额为依据统计计算,并报校领导审批后兑现。
截止到每年12月31日,院、系交费率达不到95%的,取消其学生集体评优资格并暂停下年度包干经费的使用。
截止到第二年5月31日,院、系交费率仍达不到100%的,取消其在学院的所有评优资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院学费、住宿费收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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