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部门包干经费和代管经费以及其他收入的分成经费。
第三条 经费开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管理,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保障重点,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制止奢侈,杜绝浪费。
第四条 学院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定额和本年度的收入情况,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的要求,将经费通过预算分块包干到各单位,财务处按单位分项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利用学院条件取得的创收经费,根据学院的规定比例分成部分,按院(系)发展基金20%,院(系)主任基金80%的比例,统一纳入经费的收支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 按照现金管理规定,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必须使用转账方式结算,不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要报财务处处长审批。使用现金结算,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需提前一天向财务处提出申请,以便及时调度资金。
第七条 部门借款(含支票),需根据有关领导批准的申请和预算等工作文件,填写“经费支出审批表”(一式一份)和借款单(一式三联),按支出范围和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持有关批件和按权限审批签字的原始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部门经费的支出,单项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签人签字后到财务处,由会计人员审核后报财务处长、分管院领导签批后报销;单项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同时报院长签批后报销。严禁化整为零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特殊开支如:餐费、的费、加班费、过节费、监考费、礼品费等项支出以及各部门的发展基金,无论金额多少,都必须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会签人签字后到财务处,由会计人员审核后报财务处长、分管院领导、院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各部门不论用何种资金办理任何开支,均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无特殊原因,没有合法原始凭证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为使财务处集中时间和精力搞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政治业务学习,便于各部门办理借款和结算,财务处的签批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三天,结算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周四下午学习,周五下午和月末两天账务处理,不对外办公)。
第十二条 院(系、部)经费使用与学生缴费情况挂钩,截止到12月31日缴费金额达到90%,方可使用经费;缴费率达不到以上比例的,暂时冻结院(系、部)经费,待学生缴费率达到以上比例后再使用经费。特殊急需的须报院长批准使用。
第十三条 财务处要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各项业务,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开支,予以拒付,并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精打细算,勤俭办事。要明确责任,严格执行行政负责人一支笔签字和会签制度,根据定额对全年支出做出部门预算,严禁超支,既要按时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又要合理安排、严格控制经费的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部门经费使用情况实行财务监督和定期审计,对经费计划执行的好,出色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部门,学校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对经费计划执行的不好,浪费资金或不能按时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部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相应的处罚。经费使用情况与年终考核评优挂钩。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依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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